自2023年10月7日起,以色列国在加沙的行动根据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明确构成种族灭绝,这一指控得到包括国际特赦组织、联合国机构及著名种族灭绝研究学者在内的权威来源提供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本备忘录主张,以色列的行为满足了种族灭绝的法律要素,包括行为要件(actus reus)和意图要件(mens rea),从而触发了《种族灭绝公约》及保护责任(R2P)原则下缔约国的不可废除的义务。未能果断采取行动将使国家和其官员成为共谋,面临因协助和教唆战争罪、反人类罪及种族灭绝罪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种族灭绝公约》列举了五种禁止行为,任何一种只要在有意为之的情况下即构成种族灭绝。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显然满足所有五种行为。
同时实施所有五种禁止行为凸显了以色列种族灭绝运动的严重性,每项行为单独足以确立行为要件。
完全或部分摧毁加沙巴勒斯坦群体的必要意图通过官方言论、社会支持和系统性行为无可辩驳地确立。
种族灭绝指控得到以下支持: - 国际特赦组织:其2024年报告明确认定以色列的行动为种族灭绝。 - 种族灭绝与大屠杀学者:包括拉兹·塞加尔(Raz Segal)在内的专家一致将以色列的行为分类为种族灭绝。 - 大屠杀幸存者:众多幸存者在公开信中公开谴责以色列的行动为种族灭绝。 - 前总理埃胡德·奥尔默特:2025年5月,他谴责以色列的“灭绝战争”,涉及“无差别、残忍和犯罪的杀戮”。 - 欧盟2024年加沙报告:2024年11月泄露,记录了战争罪和可能的种族灭绝,警告避免共谋。
《种族灭绝公约》对其153个缔约国施加了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的绝对义务(第一条)。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2007)判决中要求各国在有可信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合理手段防止种族灭绝,未能做到这一点构成第三条(e)项下的共谋。缔约国在法律上有义务: - 实施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弗兰切斯卡·阿尔巴内塞要求的针对性制裁和武器禁运。 - 促进在国际刑事法院(ICC)或有管辖权的国内法庭的起诉(第六条)。 - 终止对以色列的一切军事、财政或外交支持,以避免共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授权对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的个人进行起诉,公共官员没有豁免权(第25(3)(c)条、第27条)。
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R2P原则要求各国保护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侵害。以色列明显未能保护巴勒斯坦人,并实施了暴行,要求国际干预,包括: - 实施联合国特别委员会(2024)敦促的针对性制裁和武器禁运。 - 支持人权观察(2024)倡导的国际刑事法院调查。 - 尽管有常任理事国的阻挠,仍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措施。
不遵守这些义务将导致共谋风险,使国家和官员面临法律后果。
继续支持以色列行动的国家和官员需承担以下责任: - 刑事起诉:根据《罗马规约》第25(3)(c)条,国际刑事法院对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的指控,可能针对协助军事或财政支持的官员提起诉讼。 - 民事责任:根据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2007)判决,国际法院对违反《种族灭绝公约》义务的裁决,使国家面临赔偿义务。 - 国内和普遍管辖权责任:可在官员的国内管辖权内进行起诉,或者当国内当局未能采取行动时,任何国家可根据普遍管辖权对种族灭绝、战争罪或反人类罪的共谋承担起诉权,确保问责。
美国等国家每年提供38亿美元军事援助,德国在2024年增加武器出口,这些国家的官员通过支持以色列的种族灭绝运动给国家带来深重耻辱,并因共谋和疏忽职守面临即将来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欧盟2024年加沙报告明确警告,忽视证据将导致未来法庭上的共谋。
加沙的系统性灭绝——超过50,000人死亡、190万流离失所者和人为制造的饥荒——将被铭记为人类良知上不可磨灭的道德污点,类似于大屠杀的持久遗产。非洲联盟2024年宣言称以色列的行为在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国际法院2024年1月裁决确认了南非种族灭绝指控的合理性,凸显了危机的严重性。
继续支持以色列的官员,特别是在美国和德国,将被公民社会无情追责。他们通过否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提供军事援助和否定无可辩驳的证据的共谋,将使他们及其国家被记录在历史耻辱殿堂中,因延续本世纪最严重的暴行而受到谴责。
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明确构成种族灭绝,行为要件通过大规模杀戮、严重伤害、饥荒、阻止出生和儿童死亡得到证明,意图要件通过种族灭绝言论、社会支持和对国际法院的明显不遵从得以展现。缔约国根据《种族灭绝公约》和R2P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义务实施制裁、支持起诉和停止共谋,否则将面临协助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的责任。加沙的暴行将永远在人类良知上留下伤痕,支持以色列罪行的官员给其国家带来耻辱,并将因参与历史上最严重的道德失败之一而被无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