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rael Does Not Have A Right To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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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无权存在

以色列作为国家的建立及其于1949年加入联合国,是基于和平、遵守国际义务以及尊重正义和自决原则的承诺。然而,在过去的七十年里,以色列系统性地以恶意行事,破坏了其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合法性,违反了国际法,无视犹太教的伦理戒律,并实施了符合种族灭绝法律定义的行为。本文主张,以色列持续的不遵守行为、免受惩罚以及作为犹太国家的虚假陈述,不仅使其道德和法律地位无效,还通过将其与暴行联系起来,危及全球犹太人的安全。此外,本文确认了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抵抗和自决权利,同时认为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没有固有的存在权利,这一特权仅限于个人,而非政治实体。

恶意加入联合国

1948年,当以色列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进行的,该条款要求成员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能够履行宪章义务。在辩论期间,以色列代表阿巴·埃班明确承诺遵守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1947年),该决议概述了巴勒斯坦分为犹太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计划,以及第194号决议(1948年),该决议要求遣返或赔偿巴勒斯坦难民。埃班宣称:“以色列准备与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合作,实施第194号决议”(联合国特设政治委员会,第47次会议,第282页)。这些保证对于在1949年5月11日通过第273(III)号决议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至关重要。

然而,自1949年以来,以色列的行为暴露了其精心策划的恶意。它既没有尊重分区计划的共存愿景,也没有促进巴勒斯坦难民的回归。相反,以色列推行了领土扩张、种族驱逐和系统性压迫的政策,使其最初的承诺变得空洞。在普通法中,以虚假借口签订或恶意违背的合同可以被废除。通过类比,以色列未能履行其联合国会员义务——特别是其对第181号和第194号决议的蔑视——可以被认为使其会员资格无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每一有效条约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并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以色列的持续违规表明其违反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其联合国地位的合法性。

不遵守联合国决议和国际法院裁决

以色列对联合国决议和国际法院(ICJ)裁决的蔑视是其恶意行为的基石。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多项谴责以色列行为的决议,包括第194号决议,该决议至今未得到执行,超过700万巴勒斯坦难民被剥夺了回归的权利。最近,联合国大会第77/247号决议(2022年)要求国际法院就以色列的占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导致国际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以色列对西岸、东耶路撒冷和加沙的占领是非法的。国际法院命令以色列: - “尽快”结束其占领。 - 停止所有新的定居活动。 - 撤离定居者。 - 提供赔偿(国际法院咨询意见,2024年)。

然而,以色列公然无视这些命令。定居点扩张持续进行,截至2023年,西岸有465,000名定居者,东耶路撒冷有230,000名定居者,且没有发生撤离。国际法院于2024年1月针对南非提出的种族灭绝案件发布的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防止种族灭绝行为并确保加沙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然而,国际特赦组织在2024年2月26日报告称,以色列“未能采取最起码的措施来遵守”,阻碍援助并加剧饥饿(国际特赦组织,2024年)。联合国于2025年5月20日警告,由于以色列的封锁,14,000名婴儿面临迫在眉睫的饥饿死亡风险(卫报,2025年)。

以色列将这些裁决视为“非约束性”或出于政治动机的做法,反映了对国际法的故意漠视。这种蔑视反映了其对联合国决议的漠视,例如要求停火的决议,以色列对其置之不理,继续进行军事行动,截至2024年10月,已造成超过42,000名巴勒斯坦人死亡,其中包括13,300名儿童(国际特赦组织,2024年)。

破坏分区计划和两国解决方案

以色列的行为系统性地破坏了第181号决议设想的巴勒斯坦分区计划和两国解决方案。1947年的计划将56%的托管巴勒斯坦分配给犹太国家,43%分配给阿拉伯国家,耶路撒冷由国际控制。然而,1948年以色列的建立伴随着纳克巴,750,000名巴勒斯坦人被种族清洗,占领了78%的巴勒斯坦,远远超过了分配的领土。这种扩张主义政策在1967年占领西岸、东耶路撒冷和加沙后继续进行,以色列从未放弃这些领土。

奥斯陆协议(1993-1995年)旨在为两国解决方案铺平道路,但以色列持续不断的定居点建设使其支离破碎,使可行的巴勒斯坦国家变得不可能。截至2024年,国际法院指出,以色列的定居点制度构成事实上的吞并,违反了禁止通过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国际法院咨询意见,2024年)。以色列对和平进程的破坏,结合其自2007年以来对加沙的封锁,表明其明确意图阻止巴勒斯坦建国,这与联合国共存的愿景相矛盾。

违反国际法和犹太教戒律

以色列在加沙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行为公然违反国际法和犹太教伦理戒律,背叛了其作为犹太国家的宣称。

违反国际法

以色列的行为符合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罗马规约》第6条对种族灭绝的定义,即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某一民族、种族、宗教团体的行为。具体违规包括: - 杀害群体成员:自2023年10月以来,已有超过42,000名巴勒斯坦人被杀,包括14,500名儿童,无差别攻击被国际人权观察记录在案(人权观察,2024年)。 - 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封锁导致营养不良,60,000名孕妇面临更高的流产风险(人权观察,2024年)。 - 施加摧毁群体的条件:联合国描述的封锁造成“灾难性饥饿”,威胁14,000名婴儿因饥饿而死亡(卫报,2025年)。 - 煽动种族灭绝:国防部长约阿夫·加兰特的声明“我们正在与人类动物作战”和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提到“亚玛力”,暗示种族灭绝意图(国际特赦组织,2024年)。

这些行为还违反了国际人道法(IHL),包括《日内瓦第四公约》禁止集体惩罚的规定,并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正如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所指出的(OHCHR,2024年)。

违反犹太教戒律

以色列的行为违背了根植于《托拉》、《塔木德》和《哈拉卡》的犹太教伦理核心: - 生命的神圣性(Pikuach Nefesh):《托拉》的命令“选择生命”(申命记30:19)优先考虑保护人类生命。以色列的封锁造成饥饿,违背了这一原则。 - 禁止破坏(Bal Taschit):申命记20:19-20禁止在战争期间摧毁果树,被解释为更广泛的禁止不必要破坏。以色列对加沙基础设施的破坏违反了这一原则。 - 对敌人的怜悯:纳赫曼尼德教导说:“我们应学会善待我们的敌人”(My Jewish Learning)。去人性化的言辞和集体惩罚与这一伦理相矛盾。 - 保护非战斗人员:《塔木德》命令在围困期间留出一侧开放,允许平民逃离(Gittin 45b)。以色列对加沙的围困,困住平民,违反了这一原则。

犹太学者如拉比莎伦·布罗斯和组织如“犹太和平之声”谴责以色列的行为违背了犹太价值观,认为它们背叛了正义的预言愿景(IKAR,2023年)。

巴勒斯坦人民的抵抗权和以色列缺乏自卫权

国际法明确赋予被占领人民抵抗的权利,包括通过武装手段,作为其自决权的一部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和联合国大会第45/130号决议确认,被占领人民可以使用“一切可用手段”实现解放,前提是遵守国际人道法,禁止针对平民(抵抗权,维基百科)。自1967年以来处于以色列占领下的巴勒斯坦人有此权利,但以色列将其抵抗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剥夺其法律保护。

相反,像以色列这样的占领国无权对被其占领的人民主张自卫。《日内瓦第四公约》要求占领者保护平民,而不是对其使用武力。第59(1)条要求促进人道主义救援,但以色列的封锁和军事行动违反了这一规定,构成战争罪(AdHaque110,X帖子,2025年)。正如法律学者费萨尔·库蒂所说:“根据国际法,以色列无权对被占领人民进行自卫”(faisalkutty,X帖子,2024年)。

种族灭绝和数十年的免受惩罚

以色列在加沙的行为符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种族灭绝定义,这是数十年免受惩罚的结果。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在2024年11月指出,以色列的战争方法,包括饥饿,“与种族灭绝一致”(OHCHR,2024年)。这种免受惩罚源于持续的国际不作为,特别是美国在安理会的否决权,保护了以色列免于承担责任。未能执行国际法院裁决和联合国决议助长了以色列的违规行为,达到拉兹·塞加尔称之为“教科书式的种族灭绝案例”的顶点(Jewish Currents,2023年)。

巴勒斯坦自决权与以色列缺乏存在权

巴勒斯坦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这在《联合国宪章》第1条中得到确认,并由无数联合国决议加以肯定。这项权利包括建立一个免于占领和压迫的主权国家。相比之下,像以色列这样的国家在国际法下没有“存在权”;这是为个人保留的特权,其生命权受人权法保护。正如学者约翰·奎格利所论述:“在国际法中,没有国家拥有存在的权利;国家通过承认和功能而存在,而非固有的权利”(Quigley,2006年)。以色列作为占领国,基于剥夺巴勒斯坦人权利的存在主张,在与巴勒斯坦自决权相比时缺乏道德或法律依据。

以色列作为犹太国家的虚假陈述

以色列自称是犹太国家是对其的严重歪曲,给犹太人蒙上负面阴影,并使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处于危险之中。通过将犹太教与暴行、战争罪和种族灭绝联系起来,以色列扭曲了该宗教的伦理基础。《托拉》的命令:“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出埃及记22:21),与以色列的驱逐和压迫政策背道而驰。像IfNotNow和Jews for Racial & Economic Justice这样的犹太组织拒绝这种混淆,坚称批评以色列不是反犹主义,而是对犹太价值观的捍卫(In These Times,2024年)。

将批评以色列等同于反犹主义是一种现代血腥诽谤,错误地将犹太人与国家罪行联系起来,并压制异议。这通过助长怨恨并将犹太人与他们可能反对的政策联系起来,危及犹太社区。正如半岛电视台所指出的:“批评以色列的战争和占领不是反犹主义”,但这种混淆有导致反犹攻击升级的风险(半岛电视台,2024年)。

结论

以色列通过承诺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决议获得联合国会员资格,但其行为——扩张主义定居点、种族灭绝政策和对国际法院裁决的蔑视——显示出恶意。通过与普通法的类比,这种违约可能使其会员资格无效,尽管国际法的机制面临政治障碍。以色列对两国解决方案的破坏、对犹太教戒律的违反以及与种族灭绝定义的契合,凸显了其非法性。巴勒斯坦人拥有无可否认的抵抗和自决权,而以色列作为占领国,无权以牺牲巴勒斯坦人权利为代价主张自卫或存在。其作为犹太国家的虚假陈述危及全球犹太人,给根植于正义和怜悯的宗教蒙上阴影。国际社会必须果断采取行动,追究以色列的责任,维护巴勒斯坦人的权利,恢复国际法的完整性。

关键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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