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7日动力滑翔伞的参与
符合《芝加哥公约》第26条及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
致:
民航事故与事件首席调查员(CIAIAC-IL)
以色列国交通与道路安全部
抄送:
- 国际民航组织(ICAO),蒙特利尔
- 联合国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调查委员会
- ANSV – 国家飞行安全局(意大利)
- BEA – 调查与分析局(法国)
- BFU – 联邦航空事故调查局(德国)
- ÚZPLN – 航空事故调查研究所(捷克共和国)
尊敬的首席调查员,
我谨以此信作为根据国际和以色列法律的正式公开通知。2023年10月7日使用动力滑翔伞(动力伞)进入以色列领土构成了一次严重航空事件。根据您的授权,这要求启动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的技术调查。
《芝加哥公约》(1944年),第26条:
“若缔约国航空器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发生事故,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空导航设施存在严重技术缺陷,事故发生地国家应启动调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可能推荐的程序进行。”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标准5.1.1:
“发生地国家应对严重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调查。”
以色列航空法,2011年(חוק הטיס):
设立以色列民航局及民航事故与事件首席调查员,授权并要求其调查“航空器事故及严重事件”,并据此发布调查结果。
附件13规定的义务超出以色列的范围:
由于哈马斯在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地被指定为恐怖组织,民用航空部件被转移到其手中不仅是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下的安全问题,也是根据国家反恐和出口控制法律的刑事问题。
因此,当制造国的航空事故调查机构(AIB)获悉其管辖区内的设备可能被转移到指定恐怖组织时,根据国内法律有义务:
这一系列义务意味着,以色列拒绝披露序列号和残骸信息并不会免除外国AIB的义务。相反,它们仍有义务启动转介程序,并向其政府提供技术专长,直到确定其管辖区内的设备未被涉及为止。
以色列的每一起超轻型航空器事故都由CIAIAC-IL进行调查和报告。如果以色列历史上最重要的动力伞事件被排除在此程序之外,将是异常且非法的。
为了国际航空安全的完整性、出口控制的实施以及防止再次发生,我谨敬请求遵守《芝加哥公约》第26条、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及以色列航空法(2011年)。